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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万头调整为3900万头!
发表时间:2024-03-02 13:17
为更好适应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方案》)。
此次《方案》修订,在坚持现行工作思路、总体要求和“三抓两保”任务基本不变的基础上,
将全国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从4100万头调整为3900万头,将能繁母猪存栏量正常波动(绿色区域)下限从正常保有量的95%调整至92%。
同时,《方案》优化了地方生猪稳产保供责任落实,强化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等重点举措,完善了监测预警、产能调控等保障措施。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密切跟踪《方案》落实情况,指导地方继续加强监测预警引导,稳定用地、金融、环保等长效性支持政策,抓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常态化防控,促进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稳定。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
案(2024年修订)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
“千村示范、万村整治”
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精神,
落实《农业农村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
、
生态环境部
、
商务部
、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
〔
2021
〕
24
号)
要求,
更好发挥
政策
调控的保障作用,
稳固基础生产能力,
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
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
实施
方案
。
一、
修订背景
近
几
轮“猪周期”波动表明,
做好
生猪
稳产保供工作
,必须
以稳固的基础产能
作为
支撑。
2021
年
9
月《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运行。落实了分级调控责任,守住了
4100
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目标。两年多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恢复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基础不断夯实。但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
趋于稳定
,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总体
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
坚持
预警为主
、
调控兜底
、
及时介入、精准施策
的原则,
落实生猪
稳产保供
省负总责和
“菜篮子”市
长负责制,
分级压
实责任,
优化“三抓两保”
(抓产销大省、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
合理
存栏量、保规模猪场
合理
数量)
任务
,
建立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
构建
完善
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三、
精准
调控能繁母猪存栏
量
(
一
)
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十四五”后期,以正常年份全国
猪肉产量在
5500
万吨时的生产数据为参照
,
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
3900
万头左右。
之后,将根据猪肉消费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其
2023
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结合生产发展
实际确定。
全国和各省份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末数据
为
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
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
,
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
3
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
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
。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
处于
正常保有量
的
92
%
—
105%
区间(含
92
%
和
105
%
两个
临界值
)。以市场调节为主,
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
。
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
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
处于
正常保有量
的
85%
—
92
%
或
105%
—
110%
区间(含
85
%
和
1
10%
两个
临界值
)。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
能繁母猪存栏量
回归到绿色
区
域。
情形一:
能繁母猪存栏量
大幅
减少。
能繁母猪
月度存栏量处于
正常保有量
的
85%
—
92
%
区间(含
85
%
的临界值
)。
一是加强监测预警。
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
存栏量
。
二是启动产能
增加
机制。
农业农村部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相关地方各级
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能繁母猪淘汰
,
增加
能繁母猪
补栏,稳定
并恢复
产能。
三是
向
产能降幅
较
大的地方
发预警函
。
农业农村部视情况
向
能繁母猪存栏量
降幅较大的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发预警函
,要求及时采取
恢复
措施。省级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可
建立相应
的预警
机制。
情形二:
能繁母猪存栏量
大幅
增加。
能繁母猪
月度存栏量处于
正常保有量
的
105%
—
110
%
区间(含
110%
的临界值
)。
一是加强监测预警。
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
淘汰低产
母猪
,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
。
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
农业农村部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调减产能。相关地方各级
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
产
母猪等
调减产能
措施。
3
.
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
能繁母猪
月度
存栏量
低于正常保有
量的
85
%
或高于正常
保有
量的
110
%
。
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
能繁母猪存栏量
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
一:
能繁母猪存栏量
过度减少
。
能繁母猪
月度存栏量低于
正常
保有
量的
85
%
。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
,农业农村部
向
能繁母猪存栏量
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85%
,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发预警函
,
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
产能
下滑势头,尽快恢复
能繁母猪
存栏量
。
情形
二
:
能繁母猪存栏量
过度增加
。
能繁母猪
月度
存栏量
高于
正常保有量
的
110
%
。全面强化
调减
产能各项措施
,
继续加大低产
母猪
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
(
三
)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
月度
存栏量
处于绿色区域
,但
种猪生产
供应、
新生
仔猪
数量
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
等
情况时,
各级农业农村部
门
要会同有关部门
及时研究并采取
针对性
措施
,
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
报
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今后一个时期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保持在
15
万头以上,最低保有量不低于
12
万头。当核心群保有量处于
12
万
至
13.5
万头(含临界值)时,特别是低于
12
万头时,
应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
回归到
合理水平。
四、
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
一
)
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农业农村部对
全国现有年
设计
出栏
500
头以上的
规模猪场进行
备案
,
根据
202
3
年
末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
备案
的规模猪场
数量,
结合
生猪规模养殖
发展
趋势,
设定全国规模猪场保有
量
稳定在
13
万个以上的目标。
各地
应
保持
规模猪场数
量
总体
稳定,
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
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
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
养殖场
直联直报
系统
,
对各地
规模猪场进行
动态监测
,重点监测其数量和
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对
年
设计
出栏
1
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
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
省
级农业农村部
门于每年
2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
和
退出基地摘牌。
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并挂牌
。产能调控基地
按相关规定
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
在猪价低迷
、
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
(
户
)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
。
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
养殖场
(
户
)顺时顺势
出栏
,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五
、保障措施
(一)
加强
监测预警。
农业农村部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预警信息,向各省份反馈
能繁母猪
存栏
量和
规模猪场保有
量
等月度指标数据变化情况,并探索发布新生仔猪数量、规模猪场的中大猪存栏量等反映生猪产能和市场供应情况的指标数据。各省份参照农业农村部的监测制度,开展
生产
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地市反馈相关指标数据。
各
省份
要在
工作力量
、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
,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
。
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
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
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
省份
应结合实际
修订本
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
及规模猪场
保有量等指标任务
合理
分解落实。
在保证本省份生猪产能目标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下级行政区域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合理波动区间范围。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
各省份
修订
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
202
4
年
4
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
三
)加大政策支持。
当
本省份
能繁母猪
月度
存栏量
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92%
或
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
(出栏生猪头均亏损
200
元左右)
3
个月
及
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
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
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
同时,应协调有关部门和
机构
,
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
增加
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
给予贴息补助;各省份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鼓励各省份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配套出台相应政策
措施。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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